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府〔2020〕9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政策文号:韶府〔2020〕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韶关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8日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各县(市、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成果。(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市与县(市、区)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市与县(市、区)间的分担办法。二、主要改革措施(一)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60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对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5〕40号)、《关于调整现行市对浈江区、武江区财政体制的方案》(韶委办发电〔2016〕76号)和《关于印发韶关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韶财〔2019〕85号)精神,继续保持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含营改增)划分比例不变,即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归市级;浈江区、武江区(除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与市本级按照9:1比例分享;其他县(市、区)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归本地;韶关新区(除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归新区,韶关新区每年按“基数+增长”的方式划转武江区补助收入,以保障武江区运转。(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增值税留抵退税我市应分担的部分(25%),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由市级负担;企业所在地为浈江区或武江区的(除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由所在地与市级按9:1比例负担;企业所在地为韶关新区和其他县(市、区)的,由所在地负担。按照粤府〔2020〕9号文规定,市级财政调库至省级财政(或省级财政调库至市级财政)应由各县(市、区)分担(或分享)部分,由各县(市、区)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或分享)。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落实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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