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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103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3日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平稳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三)工作目标。1.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21年起,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项推进”方式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全部国土空间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3.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二、工作任务(一)配合做好部、省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做好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二)做好市级和县(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跨县(市)的、市辖三区(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配合做好市级统一确权登记前的权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等具体工作。由市级和县(市)级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确权登记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含国务院直接行使、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及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按照规定,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证,并向社会公开。市辖浈江区、武江区和曲江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按照代理行使所有权规定确定登记主体。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韶关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其中自然公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确定,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调查,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国家和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当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以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市)范围的江河湖泊等水流确权登记前的权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等具体工作,并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权属纠纷调处和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市)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调查,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辖区范围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确权登记调查工作。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湿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参照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调查,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辖区范围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确权登记调查工作。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参照省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跨县(市、区)辖区范围的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省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对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参照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已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调查,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登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市、县(市、区)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三、工作步骤从2021年起,利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全覆盖工作目标。(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7月底前)。1.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2.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技术单位,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3.各县(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于2021年11月底前以县(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底前)。1.配合部、省开展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北江等大江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家和省重点国有林区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政府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对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跨县(市、区)范围的江河湖泊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3.各县(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4.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同步完成市、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5.市政府加强对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特殊保护规定及审批资料和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成果等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登记单元划定及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等;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河长信息、取水许可审批资料等资料信息,以及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配合开展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工作,协助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相关资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河湖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方面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权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参照市的做法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二)加强沟通协调。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以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三)落实资金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授权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勘界立标等事项,均属于市、县(市、区)级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原则,统一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四)做好宣传培训。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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