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茂府〔2013〕6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8日茂名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茂府办〔2012〕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其履约验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指采购单位或由财政部门监督采购单位组织履约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第四条采购单位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茂名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第六条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单位应报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备案。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当经采购单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采取直接验收、财政部门监督验收两种方式:(一)直接验收。对于单次采购金额,茂名市直在200万元(不含)以下、县(市、区)在100万元(不含)以下,并且品种及技术较为简单的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二)财政部门监督验收。对于大型、复杂、或者采购金额茂名市直在20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采购单位组织履约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第八条验收时间:(一)货物类和服务类。对于单次采购金额茂名市直在200万元(不含)以下、县(市、区)100万元(不含)以下,并且品种及技术较为简单的,采购单位应做到随到随验收。对大型、复杂、或者采购金额茂名市直在20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单位在供应商提交货物或服务完成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履约验收小组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监督验收。(二)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采购单位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后,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监督验收。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以及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财政部门监督验收。(三)供应商和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第九条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验收的政府采购合同,按以下程序组织验收:(一)供应商应协助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向采购单位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材料。供应商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验收申请的,应积极与采购单位沟通并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采购单位核实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二)采购单位组织履约验收小组。1.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3名以上专家等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2.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小组成员中还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3.直接参与被验收合同方案制定、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的负责人。4.专家原则上由财政部门通过茂名市评审专家库在验收前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遇到特殊的项目,随机抽取的专家或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由茂名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专家人选。5.被邀请专家原则上一年内参与同类合同验收工作不得超过10个。6.验收人员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验收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曾参与验收项目评审的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经办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合同的验收工作。(三)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履约验收小组验收。(四)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将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数量、质量、性能、技术参数、功能等与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以及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文件、中标(响应)文件和采购记录认真核对,现场检验工程完工情况、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并在全面验收的基础上,重点审查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五)出具验收报告。1.验收报告应当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写明事实依据,要求履约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要求,并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给采购单位造成的相关损失。采购单位对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2.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有违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填写注明,并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处理。3.验收小组全体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还需加盖单位公章。验收小组成员中有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的,验收报告还应加盖该检测机构公章。4.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签认的验收意见负责。验收人员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者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分别送同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收存。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以合格的验收报告及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拨款依据。第十条验收工作重点:(一)审查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与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响应)文件一致;(二)审查采购单位追加项目的理由是否充足,追加项目是否履行报批手续,追加金额是否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10%以内;(三)审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与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响应)文件一致;(四)审查采购单位或财政部门是否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支付相关款项,是否有故意延迟、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相关款项。第十一条验收争议的处理:(一)在验收过程中,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双方就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政府采购合同没有约定的,由采购单位按照合同法或者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二)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将不同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组织验收的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进行协调;协调无效的,采购单位应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的专家劳务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采购单位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第十四条在质保期内,采购单位发现履约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履约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反映的问题,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属于违反政府采购合同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单位进行回访,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七条参与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提请违规人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的。(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过程中,对验收活动存在疑问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单位提出询问或以书面形式质疑,采购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答复不满意或采购单位未及时答复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的监督部门投诉。第十九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采购单位年度内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茂名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