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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茂府〔2013〕96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增加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需补交土地差价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及公益性项目用地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相应的规划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计算统一按《茂名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则执行。本规定所称土地差价,是指建设用地批准增加后的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因历史原因,尚未签订出让合同或者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一)土地出让时有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则按1.5确定其基准容积率。第四条凡通过招标投标、拍卖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及通过以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转让的,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或是过去按规定通过协议出让或转让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自行调整容积率。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审核报批等工作;(二)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增加容积率文件,核定应补交土地差价金额并负责征收土地差价及缴入地方国库等工作。国土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土地差价。国土主管部门凭银行缴款凭证出具已缴款证明;(三)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差价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应按《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与变更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程序审批办理。第九条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计算公式为:应补交的土地差价=楼面地价×(增加容积率后总建筑面积-增加容积率前总建筑面积)。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函〔2011〕3101号)的有关规定,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批准增加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基准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核定新增建筑面积,以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规划条件核实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评估期日为市政府同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日期。第十条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后,方可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变更后的规划条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时实际测定的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差价。增加部分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09〕90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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