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加快推动云浮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市低碳型经济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确保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到2015年完成绿色建筑5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第62号公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粤委办发电〔2012〕22号)、《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45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和验收的实施过程、评价、标识等工作进行监督实施。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经信、国土、规划、机关事务、科技、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绿色建筑的实施工作。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二)旧城改造工程项目;(三)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四)工业园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五)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与公共建筑)。四、纳入绿色建筑建设范畴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六、各级国土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绿色建筑的等级标准;在工程规划审批前,应将绿色建筑规划指标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划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和指标。各级城乡规划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经信、机关事务、建设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支持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科技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发展绿色建筑作为重大科技专项,开展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九、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符合上述第三点所列条件且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均应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科技节能绿色建筑△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9日印发

广东云浮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广东云浮产业园区

广东云浮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云浮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