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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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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云浮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为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水资源〔2012〕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对象(一)组织机构。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二)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二、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标准(一)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粤发〔2011〕9号、粤办函〔2012〕52号、粤水资源〔2012〕8号和云发〔2012〕5号等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1.考核指标。2011─2015年云浮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9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等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跨县级以上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3个指标。各县(市、区)指标详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水功能区考核名录、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按省水利厅分年度下达指标执行;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由市环境保护局下达。2.工作测评标准。2011─2015年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3。3.公众评价标准。每年2月份,通过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官网必须设置网页链接,确保每个县(市、区)的有效问卷数量必须达到50份以上。三、考核评分方法及考评等次划分(一)考核评分方法。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各县(市、区)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60%+工作测评得分×30%+公众评价得分×10%,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具体考核、测评得分计算方法按《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试行)》执行。(二)考评等次划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80—90分(不含90分)的评为良好,考核得分为60—80分(不含80分)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评为不合格。四、考核方式从2012年起,对2011─2015年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指标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一)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3月下旬前将本辖区上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4月上旬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于每年5月上旬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市政府。(二)中期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3月下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4月上旬赴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4月下旬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5月上旬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审定。(三)期末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3月下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4月上旬赴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4月下旬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5月上旬前报市政府审定。五、考核工作要求(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二)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三)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委托省水文局肇庆水文分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并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县(市、区)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四)考核结果由市水务局按本办法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县(市、区),市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市水务局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五)考核期间如遇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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