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企业优惠政策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茂府〔2013〕5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3日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和委托期限内,对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受市国资委委托对所出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监管机构。受托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应与受托监管机构签订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第三条受托监管机构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依法对受托监管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受托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受托监管机构应当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所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所监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所监管企业应当坚持依法经营管理,防控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受托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法人治理。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建设,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任免应由出资人任免的所监管企业的管理者。涉及市管干部的按相关权限任免。(二)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建立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战略目标导向,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健全薪酬分配机制、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三)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所监管企业制定主业目录,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委托权限内审核决定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四)改革重组。围绕我市国有资产战略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主辅分离、资产整合、企业改制重组等工作,推进国有资产集约经营。在改革重组中,根据委托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产权管理。负责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等产权管理工作。(六)评估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受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委托权限内进行审核、备案。(七)财务监督。推动所监管企业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做好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改制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的运营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八)国有资产收益及预算管理。规范所监管企业利润分配,组织收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提出使用建议;推行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强化国有资产运营过程的监控。(九)事项报告。受托监管机构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定期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资委。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资产评估统计报表等,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市国资委。(十)社会事务及党、工、青、妇工作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维稳、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及党的建设、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的管理。(十一)责任追究。所监管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受托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受托监管机构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责过程中,涉及企业并购、参股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其他事项,由受托监管机构审核后按程序申报。第八条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对受托监管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二)接收和管理受托监管机构汇总报来的所监管企业的相关报表。(三)对受托监管机构报来的涉及企业并购、参股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备案;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会同受托监管机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四)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受托监管机构代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五)布置受托监管机构落实国家、省、市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第九条受托监管机构和所监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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