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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3〕62号)精神,为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事项,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细化落实措施,逐项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二、切实加强沟通衔接,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抓紧衔接此次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任务和进度安排等,确保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到位。(一)关于国务院此次取消的事项。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事项(含对应的审核、初审事项)自粤府〔2013〕62号文印发之日(6月14日)起一律取消,不得变相实施。有关部门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并通过有效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对粤府〔2013〕62号文印发之日(6月14日)前已受理的事项申请要妥善处理。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粤府〔2013〕62号文印发之日(6月14日)起一律取消。物价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有效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并按要求抓好落实。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自粤府〔2013〕62号文印发之日(6月14日)起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并和规范市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茂办发〔2013〕2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关于国务院此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省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制定相关承接方案,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下放事项及权责关系等,尽快完成交接工作。要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能下放到县级的要进一步下放,能加快办理的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下放的事项须经市编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13年8月30日前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编办,由市编办会市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三、切实加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茂机编办〔2013〕58号)的要求,针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四、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批准广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精神,积极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向社会、市场、下级政府放权。大力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全面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和优化,不断提高网上办事大厅的建设水平。市编办要会同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府督查室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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