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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第三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力支持粤东新城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加快粤东新城开发建设,根据《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市级功能区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揭改委发〔2020〕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揭府〔2020〕54号)文件精神,在原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49项市级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第三批市级管理权限,涉及12个市直部门共113项。其中:市发展改革局2项、市科技局1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项、市商务局5项、市财政局18项、市自然资源局7项、市生态环境局11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项、市交通运输局18项、市市场监管局3项、市城管执法局9项、市人防办16项(详见附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市级功能区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揭改委发〔2020〕6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揭府〔2020〕54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20〕11号)有关要求,全力做好赋权衔接工作,确保相关市级管理权限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粤东新城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对粤东新城管委会主导开发范围内项目及在粤东新城注册登记企业需上报国家、省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专人予以配合。粤东新城管委会要切实承接好市政府下放的管理事项,抓紧制定具体的承接和实施细则,认真梳理公布承接后的行政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自觉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复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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