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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第二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粤东新城开发建设,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20〕11号),结合粤东新城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的相关市级管理权限进行动态调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将相关企业投资、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10项市级管理权限赋予或委托粤东新城管委会行使。其中:市发展改革局2项、市自然资源局2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项、市城管执法局1项、市市场监管局2项(详见附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20〕11号)有关要求,全力做好赋权衔接工作,确保相关市级管理权限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对粤东新城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对粤东新城管委会主导开发范围内项目需上报国家、省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专人予以配合。粤东新城管委会要尽快做好承接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的准备工作,并自觉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复核、监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粤东新城管委会主导开发范围内项目行使的相关企业投资、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管理权限,由粤东新城管委会全权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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