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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梅州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2日梅州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梅州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经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打私办、市公安消防局、梅州日报社、梅州广播电视台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二、工作内容(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知成品油经营企业认真做好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推广使用工作,确保国Ⅵ车用燃油的稳定供应。(二)2018年8月31日前,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全部完成国Ⅵ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Ⅵ)”字样;2018年11月30日前,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全部完成国Ⅵ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Ⅵ)”字样。(三)从2018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Ⅵ车用柴油;从2018年12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Ⅵ车用汽油。(四)在我市范围内销售的国Ⅵ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销售的国Ⅵ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对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二)强化监管。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行为和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油品质量的抽样检测力度,加强对税控燃油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加油站、油库等单位的机动巡查,加强对成品油使用单位车辆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国Ⅵ车用燃油的推广使用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布国Ⅵ车用燃油的价格政策,加强市场国Ⅵ车用燃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税收和发票的监管,督促成品油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三)加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宣传工作,向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该项推广工作的意义,使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深了解和认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梅州日报社、梅州广播电视台要积极予以配合。同时,广泛发动群众投诉举报车用成品油的违法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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