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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我市低保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效,基本上实现社会全覆盖。低保对象逐年增加,至2010年12月,全市有低保对象57525户135724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2.11%;补助水平逐步提高,目前城镇低保补助水平为每人月115元,农村为71元,基本上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去年7月以来,由于受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揭阳市建立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众生活应急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08]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目前,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200—235元,平均标准为21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140—165元,平均标准为149元。而全省平均城镇低保标准为266元,农村为205元,城乡低保标准均比省低56元。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必需适时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低保标准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各县(市、区)要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城镇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各提高30元,使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二)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市委提出的“赶超进位,后来居上,力拔粤东五年大变化头筹”精神,缩小与全省各地补助水平的差距,建设幸福揭阳,为社会弱势群众谋福祉,各县(市、区)必须在2011年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城镇低保补助水平提高至每人月145元(原115元),农村提高至每人月101元(原71元)。(三)低保资金负担。按照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资金补助制度执行,即:城镇低保金省补助40%、地方财政负担60%;农村低保金省补助60%,地方财政负担40%。(四)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二、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的一项大事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做好低保对象提高补助水平年需新增资金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确定的人数,把提标后新增低保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工作。各县(市、区)对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水平方案要在今年4月底前出台,并以政府文件下发,对地方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的金额要按市政府的要求抓好落实。(二)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对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杜绝错保、漏保现象发生。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低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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