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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5日梅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第五条推行节约用水管理,落实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强化定额管理,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六条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排污量,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第七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进行综合调查评价。制定下列规划需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促进相关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一)城市总体规划;(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型旅游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开发区规划;(三)石化和化工、钢铁、造纸、纺织、食品、电镀、制革等重大产业基地规划。第十一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下列取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四)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五)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六)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梅市府〔2020〕1号),除第(六)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外,其余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下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十五条下列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水;(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取水;(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下、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四)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下的农业取水;(五)上级下放的取水许可审批权取水。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解读: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梅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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