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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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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函〔2018〕1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如下:(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210元调整为每月1410元。(二)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12元调整为每小时14元。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这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梅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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