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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委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函〔2023〕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任期已届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等规定,为健全决策机构,加强监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聘任以下人员为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7人)陈亮(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军(市财政局局长)李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林小琼(市审计局总审计师)朱冕(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黄海(梅州银保监分局办公室主任)肖广华(嘉应学院财务处处长)二、工会及职工代表(8人)刘仁忠(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林嘉文(梅县区总工会副主席)丘聪(中国民主建国会梅州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信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总监)罗志东(市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彭聪灵(市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管理中心副主任)江强(梅州日报社经管财务部副主任)陈锐锋(梅州高新区管理委会党政办公室主任)三、缴存单位代表(8人)李足新(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吴伟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仕雄(市社保局总会计师)钟志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曾文峰(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吴志钦(市发展改革局人事科科长)温桂梅(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副主任)陈文超(广东电网梅州供电局人资部副主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期间,如有委员因工作变动调整岗位的,由接替工作的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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