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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千吨万人”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行使的决定》(粤府〔2020〕62号)要求,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梅州市“千吨万人”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确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线并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界成果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彻底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和水污染突发事故处置能力建设;对于将陆域范围调整到堤围处的水源保护区,要严格落实堤围路面径流收集措施,确保路面径流引出保护区外;对于取消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因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加强对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保障饮用水安全。梅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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