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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有关规定,按照我市201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如下: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30元;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423元;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846元。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并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及时调整。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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