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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本市兴办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属于补贴对象:(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三)开业运营满一年以上;(四)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无严重违法记录,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0%以上;(五)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养老护理员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年人比例达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比例达1:3以内;(六)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完善的财务制度,按申请时段向民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七)依法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八)与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九)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批(一)补贴资金的申请。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在每年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运营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⒈《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1);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⒊设立养老机构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养老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⒋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财务报表;⒌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机构负责人、护理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⒍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⒎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⒏《梅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表》(见附件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⒐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每册应标明目录:编号、入住老年人姓名、老年人出生年月、入住协议书起止时间、老年人户口所在地、页码):入住协议书、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标准照片、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⒑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二)补贴资金的审批。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2月25日和8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联合上报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⒉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分别于3月15日、9月15日前对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和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资助。四、资金用途和监督管理(一)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二)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补贴资金用途。(三)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评估后,视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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