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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第三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第四条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亩进行补偿,零星青苗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或等于同类按青苗补偿1亩金额的,统一按1亩给予补偿,少于1亩补偿金额的,按实计算。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以及宽于8米的道路用地面积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第五条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或价值最高的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第六条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定着物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补偿。第七条经补偿后的名贵林木、风景树等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非短期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养殖水面、建(构)筑物;(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三)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类花卉树木(不包括农作物);(四)对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发现与事实不符部分;(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第九条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建(构)筑物、风景树、花卉和青苗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存在特殊情况可作个案评估处理。不跨县(市、区)且不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的个案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跨县(市、区)个案或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的个案,补偿额度低于100万元及拟补偿标准超出征地拆迁方案标准但超标额度不高于50%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补偿额度超过100万元或拟补偿标准超出征地拆迁方案标准且超标额度高于50%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物权人协商一致后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条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第十一条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国有建设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零星青苗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补偿标准由湛江市人民政府根据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原已实施青苗附着物补偿的项目可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本办法由湛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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