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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政策文号:揭府办〔2016〕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留用地安置政策,明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着力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二、明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基准地价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等情况,我市范围内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所在地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即:八等别(榕城区、空港经济区渔湖片区、蓝城区磐东街道、普宁市、普侨区)16.8万元/亩,十等别(揭东区,空港经济区地都、登岗、砲台片区,蓝城区西部五镇)11.2万元/亩,十一等别(揭西县、惠来县、大南山侨区、大南海工业区)9.6万元/亩。三、鼓励将留用地指标折算为货币补偿款。为节约集约土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货币补偿方式落实留用地安置。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土地,因失地职工确有需要安置留用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按粤府办〔2016〕30号文执行。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我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土地等别及标准进行调整,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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