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9日
政策文号:揭府〔2010〕7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精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夯实基础、依法监管、强化整治、落实责任”的工作思路,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今后五年,每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亿元GDP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等指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办法,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动态分类管理;完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自查、专家指导、部门监管、政府督查”的工作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保障整改资金落实到位,落实整改责任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隐患档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三)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使用先进技术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高危行业推广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系统。本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四)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各地要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为抓手,尽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录入市政府企业信用平台,并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的核心利益挂钩;经济和信息化、银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企业安全状况的优劣采取相应的激励或制约措施,形成对企业安全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五)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三、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责任(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分线管理原则。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分管责任;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在本行业发展规划中编制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定期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考核,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使用先进安全技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为社会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科学论证、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三)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搞好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准确定性事故性质,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的要提高事故调查的级别,坚决杜绝瞒报、迟报、漏报行为;市安委办要对各地事故调查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四)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实施生产行政许可,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及相关人员责任。(五)强化基层组织安全监督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一)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装备购置、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督促企业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到位。(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与普法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普及、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新闻媒体要安排一定的时段或专门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专院校、技工学校等要结合学生的专业学习,通过始业教育、专业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和消防安全、防触电、防中毒等各类事故自救知识的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三)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制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行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挂钩。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联动的方式,帮助因工致残但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完善机构编制,形成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形成市、县两级联动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增加对应急设备设施的投入,整合社会应急资源,依托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危化、矿山、消防、交通、工程、特种设备、台风、地震、隧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应急救援能力。五、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一)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完善指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奖励。(二)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粤府令第80号),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在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企业)及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不力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可能会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单位、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