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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政策文号:阳府函〔2023〕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9号)精神,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市政府决定将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指导,制订文件做好衔接落实,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注重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该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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