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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文件的通知(揭府〔2010〕16号)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9日 政策文号:揭府〔2010〕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规定》,市政府组织直属各单位对2005年2月1日前施行和2008年2月1日前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经2010年3月1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黄岐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试行)》、《揭阳市名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通知之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市政府决定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序号名称颁发日期及机关文件号保留理由有效期1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6月25日市政府颁发揭府[1996]42号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2年2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5日市政府颁发揭府[2002]98号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5年3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2003年9月4日市政府颁发揭府[2003]56号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5年4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10日市政府印发揭府[2006]2号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2年5揭阳市名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2日市政府颁发揭府[2003]25号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2年6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颁发揭府[2007]106号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2年7黄岐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市政府颁发揭府[2002]34号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5年8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9日市政府颁发揭府[2001]78号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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