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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2003〕23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的通告
《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经2002年5月9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2002〕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布"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规划研究范围为:广州市白云区、荔湾区、越秀区、东山区、芳村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共八区行政管辖范围,规划面积约1440平方公里。重点规划设计范围为385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发展范围。
二、《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本着"防消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供水等内容的系统研究,在广州市原八区建构广州市出动快、保障有力的消防安全系统。
三、《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在1998年现状20个消防站的基础上,新增消防站59个。其中普通消防站50个,陆上特勤消防站5个,水上特勤消防站3个,直升飞机特勤消防站1个,平均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6平方公里。
四、《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主要是:针对现状问题调整安全布局,消除火灾隐患;增补城区消防站,消除消防盲点;完善消防装备、器材配置,提高消防队战斗水平;加强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建设,提高使用效率;加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提高消防保障能力。规划近期新建普通消防站21个,特勤消防站4个,水上消防站1个。
五、凡在《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按《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执行。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六、有关规划成果信息可查询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网站,网址为www.upo.gov.cn。
《广州市(原八区)城市消防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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