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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揭阳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揭阳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㈠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㈡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㈢市、县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㈣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四条对因不可抗力和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通水、通电、通路)未具备造成动工(动迁)建设迟延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第五条建设用地通水、通电、通路是否配套,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供电等部门共同认定后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按规定拟订处置方案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使用者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拟订处置方案。第七条加强闲置土地的复耕工作。对未进入开发期的土地应保持原来的利用状态。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在限期内恢复耕作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的,要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第八条土地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1年6个月以内的,每平方米征收土地闲置费10元;闲置时间在1年6个月以上(不含1年6个月)2年以内的,每平方米征收土地闲置费15元。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交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第九条市辖各区(不包括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土地闲置费留市90%,上缴省10%;各县(市、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土地闲置费留县(市、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80%,缴省10%,市统筹10%,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加快对闲置土地的调整使用。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内动工开发,没有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可将土地调整给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㈠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开发建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㈡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开发建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征收非农建设用地闲置费暂行规定》(揭府[19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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