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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国资委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揭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本级政府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市属企业包括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事业登记企业化运作的单位(含属下独立核算企业)。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四)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试点先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通过非税系统,依法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缴范围和比例: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25%的比例上缴。必要时,预算单位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作适当调整。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缴。以股利、股息收入为企业主要收入来源的,由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门批准核定其开支后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净收入,按100%上缴。 (五)其他收入。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决定的比例上缴。 第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资本性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包括弥补市属企业在改革转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关闭破产中需要资金补助的支出以及其他改革、维稳所需费用支出等。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中介费、外聘人员费用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偿付市融资平台投资市政府决定重大项目的本息等。 第三章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属企业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企业预算(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对所监管市属企业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预算年度编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财政预算年度。 第四章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60日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收到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市属企业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市财政非税专户,并报告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当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预算单位应当每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九条财政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国资、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应当会同预算单位要求市属企业限期缴交。 第二十六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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