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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 进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按“应进必进”原则纳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机编〔201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范围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第三条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对不适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二)通报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对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对重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的重大政策问题、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四)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制度。加强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管理,确保“应进必进”。项目目录应当定期更新,原则上每两年更新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属于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中:县(市)已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可在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市本级和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市)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属项目目录范围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经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实行成交款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产权范围)项目,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成交收入(保证金部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上缴市、县(市、区)财政,剩余款项(含溢价部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受让方,在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内上缴市、县(市、区)财政。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未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交易项目,成交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划转到指定专户。第六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动态报送制度,完善产权交易项目数据分析、统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应每月进行对账,具体核对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的成交和收入上缴情况,发现应进而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向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反映。第七条进场管理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其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须凭产权交易机构(经省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第八条进场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市政府决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配合将本部门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第九条市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性、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十条各县(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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