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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政策文号:揭府办〔2015〕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已于2014年7月1日印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缴费标准 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的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二、统一缴费补贴 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标准。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上述补贴标准从2014年7月起执行,补贴所需资金,按省财政负担1/3,县(市、区)财政负担2/3执行。 三、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5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35元,省级财政负担32.5元,县(市、区)财政负担32.5元。以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揭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揭府〔2012〕6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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