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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委办发电[2013]169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韶有关单位: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2013年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促进各部门牢固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的决定》(韶市联〔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按照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基本要求,遵循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基本理念,以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为重点,以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逐步建立合理、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深化电子信息技术在绩效考评中的应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全面深化重点工作(项目)绩效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二、基本原则和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努力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考评单位的工作实绩;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增强考评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三要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以实绩说话;四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切实可行;五要坚持激励、干事的原则,营造想干事、干成事、干好事的氛围。通过考评,达到“四个明显”: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三、考评机构绩效考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效能领导小组)承担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被考评单位都要成立绩效考评工作机构,一把手负总责,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以加强对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抓好具体实施。四、考评对象考评对象范围为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部分中省驻韶单位(详见附件1)。考评对象分为经济、社会建设类和党建综合类两类。五、考评内容及方法按照“重点考核、抽查配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通过目标考核、公众评议、创优争先、突出贡献奖励和察访核验工作等五个环节对被考评对象进行综合考评。绩效考评总得分=目标考核得分(80分)+公众评议得分(20分)+创优争先加分(上限2分)+突出贡献奖加分(上限8分)-察访核验扣分。(一)目标考核(80分)。1.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10分)。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总分先按不包含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分数进行排名,待该项指标的成绩汇总后,以实际分数计入绩效考评总分进行排名。没有落实科学发展观任务的单位,以当年平均分计算得分。2.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70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市委全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2013年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要点》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和任务、2013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等。二是能够反映部门主要履行职责业务实绩的业务性指标或绩效性指标。三是服务地方经济、统筹协调、办事效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其中,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只考核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党建综合类单位只考核能够反映部门主要履行职责业务实绩的业务性指标或绩效性指标,中省驻韶单位只考核服务地方经济、统筹协调、办事效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目标考核实行申报制。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除中省驻韶单位外)按照《韶关市绩效考评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另文下发)申报,党建综合类单位和中省驻韶单位按附件2进行申报。由市效能办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每一个被考评单位制定的指标进行逐项审核,将审核意见反馈给部门。并由被考评单位分管市领导签字后报市效能办备案(详见附件2)。(二)公众评议(20分)。由市效能办根据《韶关市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实施办法(修订)》,会同市统计局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邀请社会各界对被考评单位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依法办事、改革创新、工作作风、服务群众、公众形象等情况。《韶关市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实施办法(修订)》由市效能办制定下发。(三)创优争先工作(加分上限为2分)。被考评单位及其内设科室的综合工作或单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被考评单位的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或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需提供表彰文件、证书或奖状、奖牌),定为创优争先工作,给予加分。年度创优争先工作的计算日期为当年度的3月1日到次年2月底(创优争先考评及申报表格详见附件3、4)。由市效能办于次年初审被考评单位报送的创优争先工作申报表及所获优秀(先进)表彰文件、证书等材料。(四)突出贡献奖励(加分上限为8分)。突出贡献奖励是指在省对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全市重大经济指标实现突破,重大改革实现突出进展,争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地指标、环境容量取得突出成果,招商引资引进特别重大项目,引进高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可申请突出贡献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委、市政府另文印发。突出贡献奖励分为特别重大贡献奖和重大贡献奖,获得特别重大贡献奖的,加分上限为8分;获得重大贡献奖的,加分上限为4分。(五)察访核验工作。察访核验工作包括“一票否决”事项、专项检查和投诉暗访三个部分(详见附件5)。1.“一票否决”事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扶贫“双到”等五项。2.专项检查。包括依法行政、政务服务、创文巩卫、网络问政、民生热线、保密工作等六项。3.效能投诉和明察暗访(扣分上限为3分)。由市效能办实施,通过日常处理效能投诉和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六)结果评价。根据汇总结果,对被考评单位的评价按单位分类及得分高低顺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1.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第1至6名为优秀等次;第7至20名为良好等次(如有列入“一票否决”的工作,被考评单位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第21名及以下且没有两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合格等次。有两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等次。2.党建综合类单位第1至4名为优秀等次;第5至12名为良好等次(如有列入“一票否决”的工作,被考评单位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第13名及以下且没有两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合格等次。有两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等次。六、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一)制定《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被考评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及“三定”方案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要细化考评内容,能量化的用数字清晰表示,不能量化的要有明确的职责要求;要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绩效考评工作的本质要求贯穿于发挥职能、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各有关单位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报市效能办审核。(二)审核考评指标。市效能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于12月30日前对被考评单位报送的考核指标进行全面审核,并批复实施。被考评单位要将市效能办批复实施的《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及完成情况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三)察访核验。年内不定期组织开展。察访核验分三种类型:一是自主考核类,如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双到”等,由牵头单位自行组织检查与考核,将结果报市效能办。二是集中考核类,由察访核验考核牵头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并下发被考评单位。同时,各牵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效能办申请,由市效能办统一时间进行集中考核。三是平时考核类,采取不到单位、平时监控的方法,如网络问政、民生热线及投诉、暗访等。(四)开展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由市效能办于本年底牵头实施。由市效能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被考评单位开展公众评议,并向市效能领导小组报送相关结果。《韶关市绩效考评工作公众评议实施办法(修订)》另行下发。(五)目标考核。各被考评单位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申报表》工作内容,于当年7月份及次年1月份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工作进度。市效能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于次年初开展对考评对象完成年度工作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六)创优争先审核。由市效能办于次年初审被考评单位报送的优秀(先进)表彰文件、证书等材料。(七)突出贡献奖励评审。按照《韶关市机关事业单位突出贡献奖申报评审奖励试行办法》评定突出贡献奖。为不影响当年绩效考评结果的公布,体现绩效考评的时效性,绩效考评总分先按不含突出贡献奖励办法中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排名的奖励进行计分,待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排名出来后,达到奖励标准的,并且加分后绩效考评总分在优秀和良好之列的,同样按《韶关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奖励。(八)综合汇总。市效能办综合目标考核、公众评议、创优争先审核、突出贡献奖励和察访核验工作,提出被考评单位的考核等次,报市效能领导小组审定,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七、结果运用被考评对象得分向被考评对象公示,并接受被考评对象查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市效能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最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考评对象统一考评,分经济、社会建设类和党建综合类两类进行排名,考评结果排名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列。中省驻韶单位只排优秀、良好等次,其余不排名次。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及其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物质奖励挂钩,奖优罚劣,奖励和处罚均以考评对象工作人员在职在岗的实际时间计算(以工资供给关系确定)。(一)对获得优秀的市直单位,一把手奖励4万元,班子成员奖励3万元,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处领导干部奖励1万元,其他干部奖励3000元;另外可在单位行政结余经费中列支人均3000元。对获得优秀的中省驻韶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可以依规用自有资金参照市直单位自行奖励。(二)对获得良好的市直单位,给予人均1000元奖励;另外可在单位行政结余经费中列支人均2000元。对获得良好的中省驻韶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可以依规用自有资金参照市直单位自行奖励。(三)对绩效考评结果为后三位的市直经济、社会建设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后三位的,其主要负责人要调整工作岗位。(四)对绩效考评结果为后二位的党建综合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后二位的,其主要负责人要调整工作岗位。(五)对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市直单位,不能享受普惠制,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造成单位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直接责任人,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问责。对于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先行免职,再追究相关责任,对已调离岗位或提拔重用的应跟踪处理。对绩效考评对象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获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由市效能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实行或建议实行责任追究。八、其他本实施方案由市效能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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