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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 政策文号:河住建通〔202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诚信管理,推行信息化监管(一)落实平台系统连接。凡在河源市域内开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和设备安装等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须按要求纳入“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和“河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省(市)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二)全面实行信息化监管。检测机构开展见证取样材料类力学试验(钢筋类、混凝土类、水泥类、砌体材料类等)和地基基础检测(静载、高低应变等)实时上传检测数据。需上传关键页的报告必须进行关键页登记后,从市监管平台打印出带有河源监管水印的关键页报告。从2022年2月10日起,无省监管平台标识码以及市监管平台水印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三)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监管平台联网登记,需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监管平台联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见附件),检测机构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真实性负责。(四)全面实行视频远程监控。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的要求,自2022年2月10日起,检测收样、试验场所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与省(市)监管平台实时对接。(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我局委托河源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场所设备、检测人员、检测行为等进行日常监管,对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并由技术中心负责省(市)监管平台的运作。二、加强检测行为规范化,合法合规开展检测(六)严格按照规定资质开展检测工作。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严禁无资质、超出资质承揽业务。(七)外地检测机构管理。外地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检测业务的,应在我市设立固定的试验和办公场所、有固定设备、常驻检测人员。出具的检测报告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第(二)点规定。(八)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制度。检测机构在接受工程专项检测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告知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三、加强检测过程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九)强化基桩检测过程的监管。各基桩检测单位应在基桩检测开始24小时前以书面、短信、微信等可追溯方式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基础钻芯检测时,应将现场检测人员、见证人、检测现场以及芯样钻取全过程拍摄视频,视频作为原始资料归档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十)严格实行检测旁站制度。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认真审查基桩检测技术方案,核实是否按照选定桩号进行检测,如实填写旁站见证检测记录,发现检测方案方法的调整、变更或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向工程所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十一)加强检测技术档案的管理。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撤换、涂改。检测报告应合规签署,地基基础检测类报告签署页应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岩土)”章,主体结构类(含钢结构)报告签署页应加盖“注册一(二)级结构工程师”章。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在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十二)加强诚信惩戒评价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检测机构,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十三)加强信息化动态核查。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充分利用检测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强“线上”日常巡查,对平台上的异常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督促检测机构规范数据、信息上传及检测行为。(十四)实施检测监督复检。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管理、检测行为、检测质量等内容。必要时可采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复检测。(十五)加强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核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立与省(市)监管平台情况。要重点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范送样接样、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强化现场实体抽查抽测,突出抽测结果的比对,要把恶意压低检测费用在建项目及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罚信息予以公示。五、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2027年2月9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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