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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0日 政策文号:河府办〔2022〕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办理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六条对点状供地项目构成土地闲置的,县(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未按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的点状供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年内不得再申报点状供地项目。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下同)年度点状供地计划,审批市区范围内《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点状供地计划,负责审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年度点状供地计划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点状供地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负责供后巡查,监管辖区范围内用地供后建设情况。第二十九条县(区)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开展联合审查;负责办理供地手续;负责对涉嫌闲置的进行处置;负责对出让合同违约的追究违约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涉农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旅游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五)发改、生态、水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履行审核或审批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2025年4月14日失效。本细则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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