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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业经十三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惠州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5月31日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推进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博罗县、龙门县、惠东县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区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工作。第五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六条符合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规定条件,依法办理报建手续,由业主个人出资建设,在2018年3月1日之后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和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增设电梯项目已通过其它途径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补助。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标准:(一)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补助5万元;(二)原有电梯井未安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金额减半。第八条补助资金由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和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后,由增设电梯业主共同委托一名业主代表,持以下材料向区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按指模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一)《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二)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共同推选的业主代表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五)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档案的回执;(七)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第九条区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补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将增设电梯业主名单、增设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补助资金申请人等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由受理单位核实处理。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附相关申报审核材料,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第十条对通过审核的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申请人。惠城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区的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各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部门解读《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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