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惠市发改产业〔2023〕3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驻惠单位:现将《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12月27日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制造服务业发展,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高成长,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惠府办〔2023〕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制造服务业,是指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本细则所称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规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服务业企业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申报工作,协助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管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抄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及督促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申报,会同本级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本级税务部门等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并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提质升级,鼓励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市场推广等专项用途。第七条支持对象。(一)服务我市制造业企业,依法经营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制造服务业企业(以申报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惠州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信息已失效,需提供相关材料)。(二)符合《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高成长对企业的要求。(三)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制度。第八条支持标准。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奖补年限的统计数据应为2023—2025年。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它同类扶持措施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二)申报承诺书。第十条申请程序。(一)企业申报。市、县(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申报通知,明确企业的申请条件、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承诺书。(二)县区初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上报初审文件及相关材料至市发展改革部门。(三)市级评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县(区)初审文件及相关材料后,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市税务部门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资料审核,视情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四)组织公示。市发展改革部门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后,将专项资金拟发放企业名单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收到不同意见,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企业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该企业申领资金的资格。(五)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第十一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将失信信息依法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细则视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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