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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重点清理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与优化营商环境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符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清理主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单位根据职责职能按照清理标准和清理程序,负责做好由本单位实施或牵头实施的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原实施单位变更或撤销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三、清理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时修改:1.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2.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3.适用期已过,但主要内容确有需要继续适用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市政府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无效的;4.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清理步骤(一)全面梳理阶段(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各责任单位自行梳理本单位实施或牵头实施的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梳理清单。(二)初步清理阶段(2022年8月5日前完成)。各责任单位根据清理标准,对梳理清单所列规范性文件逐件研究,提出拟修改、拟废止的具体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拟修改和废止的还应当按照附件2《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好相关程序。各责任单位的清理意见按附件1要求填写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连同拟修改、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原件以及履行修改、废止程序材料于2022年8月5日前通过市政府政务办公平台或粤政易报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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