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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源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源办事处(含农商行和农信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及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条金融贡献奖。(一)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12月末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并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按12月末实际新增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下同)的0.5‰给予奖励。1.全年新增各项贷款占新增各项存款70%以上;2.全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60%以上;3.所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一般性贷款)各期限加权平均利率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公布的《河源市市场利率月水平表》中对应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二)金融机构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核销呆账贷款,按上年12月和本年1—12月实际核销额的1‰给予奖励。(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全市担保贷款12月末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四)小额贷款公司对全市涉农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12月末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按年末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5‰给予奖励。第四条特别贡献奖:金融机构对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奖项依据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设定,奖金总额为300万元/年,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五条鼓励奖: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第六条引进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奖:为支持和鼓励更多金融机构落户河源,市政府对依法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正式批复挂牌营业为准)给予奖励。(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河源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二)在河源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三)在河源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的(不含已在河源设立分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新设的支行),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四)在河源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后升格为分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七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获奖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安排。第八条奖励资金由各金融机构(含新设立金融机构)申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负责核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数据由市金融局负责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数据经上述单位核实无误后,由市评审组(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组成)联合签署评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九条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为一年一次。各金融机构于次年2月15日前申报,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于2月28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市评审组于3月20前完成评审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达的贷款规模报市金融局备案;超过15天不报的,视为主动放弃此类条件的评比。第十条各金融机构如出现发放贷款后强制要求企业将贷款转为存款或采取伪造虚报数据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该机构当年获得奖励的资格,对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全额收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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