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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源市2017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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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有关规定,比照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河府办〔2017〕32号),确定2017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和连平县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28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40元/人·月;源城区和江东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31元/人·月。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救助供养补助从2017年1月1日起发放。河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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