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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民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河府〔2021〕71号)和《河源市民政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河民〔2018〕105号)精神,经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并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现就提高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照料护理标准对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71元,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564元,全护理(全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987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1元,半自理(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648元,全护理(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620元。二、资金筹集方式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按照原资金筹措渠道解决。三、其他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费用,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账户。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区)对2021年12月1日我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予以补发。河源市民政局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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