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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河源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为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价管理范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调整政府指导价根据合理补偿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调整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河源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质价相符的原则,选择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详见附件2《河源市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以合同(协议)形式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服务没有达到该级别全部内容的,应当执行低一级别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二次供水所产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向业主分摊有关费用。三、配套措施(一)保障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我市保障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保障房主管部门可根据保障对象、保障房房源等实际情况,对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方式由保障房主管部门确定。(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原有住宅物业(前期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突破原政府指导价的,可按原标准继续执行。需在新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的,物业服务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重新约定后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三)调整适用范围。此次调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适用于源城区、江东新区和市高新区。其余各县可在不高于市区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公布。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加强物业行业管理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不断推进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印发《关于公布河源市物业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河价〔2005〕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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