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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现将《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4日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1、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100%。2、将2009年6月30日以前,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经各级政府确认为困难企业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3、将在惠州市就读的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4、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其生育的新生儿8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5、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给予补贴。(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1、2010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达到13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市财政补助30元,县(区)级财政补助22元;201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达到14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财政补助32元,县(区)级财政补助24元。2、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执行。3、从2010年起,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市财政按全市参加居民医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每年投入230万元以上;县(区)按本区域参加居民医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六个县(区)合计投入460万元以上。将以上补助资金并入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居民医保基金规定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十五个百分点,即达到住院分娩符合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报销的保障目标。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其产前检查费用和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支付范围。4、从2010年起,确保全市医疗保险待遇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水平,并根据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情况,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扩大普通门诊用药范围和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合理控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2010年,实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医保基金分级核算。建立市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简称特困居民),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参加C档),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从2010年起,特困居民因病住院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困居民,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1、2011年,实现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一卡通”。同时建立本市行政区域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居住或工作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2、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医疗保险共同体建设。2010年实现参保人在深圳和东莞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时结算。3、2010年,选择1个县(区)试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4、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完善市、县(区)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5、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6、从2010年起,用两年时间健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含服务网点)和定点机构,实现主要业务全程信息化处理。(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从2010年起,在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确保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1、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完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执行省制定的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制定监测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3、在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基础上,3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1、2010-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改造未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财政也要加大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力度。到2011年,全市70%以上乡镇卫生院和60%以上村卫生站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乡镇卫生院全面实现产科标准化建设;全市11间中心卫生院达到二级综合医院管理水平。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全覆盖。到2011年,完成全市19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实现服务网络完善,功能齐全。按社区卫生规划合理布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政府主办并按规范化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从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按为服务人口提供的服务项目数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1、制定人才队伍培训计划。2010-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市级医院和县(区)级医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两年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周分类培训。2、到2011年,县(区)招聘37名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和37名执业医师到37间山区乡镇困难卫生院(惠城区5间、惠东县9间、博罗县7间、龙门县16间)工作。对经批准自愿到山区乡镇困难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招聘到37间山区乡镇困难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到上级医院免费进修一年;对招聘到37间山区乡镇困难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实施全市困难山区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岗位补贴政策,对在困难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卫技人员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现执行政策于2010年6月到期后再作调整。在省财政对村卫生站医生实施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630万元继续对村卫生站医生和护士实行补贴,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水平。3、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组织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到2011年,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每所三级医院要与2-3所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市中心人民医院对口支援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对口支援惠阳区、龙门县中医医院。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落实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1、县(区)、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省财政继续对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实行补贴,市财政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山区困难卫生院、村卫生站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市、县(区)财政继续实行按服务的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市财政4元,县、区财政6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补助。2、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在政府落实补助机制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1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针灸、推拿等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2、推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开展社区责任医生制度试点,到2011年,社区责任医生服务团队覆盖比例达80%以上。3、探索并建立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2010年选择一个县(区)开展“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社区、乡镇首诊制”的试点,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联网运作,逐步建立区域和市级卫生数据平台。通过医疗服务共同体平台的建设,加强社区、乡镇医疗机构与二级、三级医院间的联系。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单位“病历一本通”,会诊、检查结果、健康档案共享的绿色通道。4、全面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5、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经审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等人员外,都要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政策另行制订。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1、开展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2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等。2、继续实施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职业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药物治疗和随访检查。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艾滋病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治相关咨询服务。市财政每年按照每针剂1元标准,对困难县开展免疫规划给予补助;县(区)按照3-4元标准,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确保免疫规划工作开展。市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继续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预防出生缺陷,2011年检查率达到60%以上。3、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年,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提供社区病例管理指导。推行重性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模式,采取逐年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方法,2010年在全市范围全面实施。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建设。4、开设健康广播电视教育节目,广播电视频道在黄金时段免费开展一定时间的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中医药文化普及,全面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市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利用“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网络,加强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骨干培训。并通过层层培训,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的防病保健能力和文明素质。(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1、市财政每年安排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机构,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按照全省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市、县(区)二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落实市、县(区)二级专项监测经费,完成省布置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加强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保障,继续推进中心镇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建设工作,解决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办公用房问题。到2011年底,全市中心镇全部建立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为中心,实现农村地区卫生监督的全面覆盖。把市中心血站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管理。2、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麻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3、进一步开展职业病防治研究、职业病防治宣教、职业健康促进等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设备,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4、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广泛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活动及促进中医“治未病”工作的深入。2010年,各县(区)中医院要完成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十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其中:中央1.5元,省财政6.75元,市财政3.375元,县、区财政3.375元);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20元(其中:中央2元,省财政9元,市财政4.5元,县、区财政4.5元)。五、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1、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明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责,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2010年完成公立医院人员定编,2011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要求开展医师多地点执业试点。实施卫生部制订的临床路径病种管理,探索医院、社保等多部门配合的运行机制规范临床路径管理。探索并建立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实现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推行预约门诊、推行电子医疗档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病历一本通”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3、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从2010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执行省制定的药品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品供货价备案制,对药品实施差别定价。(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根据有关工资政策,对公立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补助,对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保障专科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性补助。2、落实重点学科发展经费。2010-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重点专科建设。3、全市各级医院按上级医改政策要求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根据省医改相关细化方案出台后,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4、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和贷款行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十七)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1、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引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走高端(高端技术、高端服务、服务高端人群)专科品牌差异化建设路线,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户籍管理、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积极稳妥推行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2010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分别达到全市总量的15%左右。2、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进一步拓展惠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惠举办医疗机构。六、保障措施(十八)加强财力保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十九)明确职责分工发挥各牵头部门的作用,明确医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投入的落实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药价格定价、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二十)加强考核评价将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督查重点,认真跟踪检查落实。制定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各地进展,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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