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州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政策文号:惠市委办发〔200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市维稳及综治委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在企业内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惠市司〔2005〕74号)后,各县(区)对此都进行了不断尝试和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去年,广东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2006年12月,省司法厅在东莞市召开了全省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现场会,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年初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扩大人民调解网络的覆盖面,完善我省“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使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性质复杂化,调处难度大、反复性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特点。因劳资纠纷、工伤事故、企业管理等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突出问题。劳资纠纷主要发生在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由于企业员工来源广泛,层次参差不齐,经济关系、劳资关系复杂,容易引发劳动纠纷。一些企业拖欠工资、收取押金、违法超时加班加点、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员工特别是劳务工的利益,往往成为矛盾纠纷发生的导火线。另外,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劳务工因地域风俗、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所产生的磨擦呈上升趋势;生产管理中因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多,这些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利益性、普遍性、复杂性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最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广东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完善信访、调解、综治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依法依规、依理依情调处矛盾纠纷。因此,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广东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我们要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和作用。应该认识到,用调解形式解决企业矛盾纠纷,通过职工自治的办法处理职工内部矛盾,是经过实践证明的、能够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内部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创新和完善我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角度出发,切实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认真研究有关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全局性问题,努力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把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作为维护社会和企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要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领导,引导企业领导提高对开展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引导企业领导正确认识到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企业内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宣传法规厂纪、调解矛盾纠纷、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等重要职责,起着维护企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企业党政工作领导的重要助手,对促进企业和谐、社会和谐,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对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调整职工与职工、职工与企业领导之间的人际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帮助企业领导从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抓改革、谋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定期总结交流、研究分析企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二、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县(区)要依照建设镇(办)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指导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力争达到“五有”(有牌子、有印章、有独立的调解室、有调解回访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标准和“六统一”(按要求做到衔牌、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场所建设,保证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有规范的调解室或固定的调解场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能,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建立预防、预警机制。要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落实纠纷首调责任制。要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全程跟踪制度,建立检查考核和督办制度,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参谋助手。要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明示、信息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企业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要进一步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力争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列入企业经费预算,为促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三、进一步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是“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纠纷涉及面广,单靠企业自己难于解决纠纷,必须加强与企业工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与配合,通过大调解机制来彻底解决纠纷。各县(区)要按照《关于在企业内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在企业建立维稳综治站,努力扩大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数量和建设规模。争取到2008年底,在全市30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要切实将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列入大调解网络建设,纳入维稳综治工作总体部署。要充分动员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访、民政、国土、林业、劳动、教育、工青妇等相关职能部门关心、支持和参与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要切实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作与配合,结合实际,切实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开展与企业工会建设、业务开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要及时分析、研究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的具体问题,分析研究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通过互相协调,齐抓共管,将企业内部矛盾纠纷解决在企业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企业与周边乡镇、街道、社区有着广泛的联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企业内部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要指导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与周边乡镇、街道或村(居)调委会建立纠纷联调、重大事件通报等工作机制,使企业和乡镇、街道调解工作有机结合,共同预防和化解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达到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共同和谐稳定。四、加强企业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县(区)要深入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业在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基础上,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要将企业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列入镇(办)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对企业人民调解员普遍培训一次,重点学习与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通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组织经验交流、跟班学习、旁听庭审、现场观摩、业务知识考试等形式,全面提高企业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要针对当前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有重点地组织领导和员工学习劳动法、公司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普法教育,帮助企业搞好普法宣传,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更好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惠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惠州市司法局200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