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惠州市民族宗教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惠州市民族宗教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28日惠州市民族宗教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国家民委《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精神,全面增强我市各级领导干部、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制定《惠州民族宗教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为构建和谐惠州和实现建设珠三角东部经济强市、广东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适应新时期对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通过开展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民族宗教系统全体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民族宗教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二)任务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民族宗教系统人员和宗教人士、广大信教群众、少数民族群众的宪法意识,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深入人心。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要继续学习宣传《民法》、《刑法》、《反分裂国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基本法律,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2、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与民族宗教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针对不同对象的各类法制培训,大力提倡和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要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3、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依法行政,促进依法管理,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干部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真正实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要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法律为武器,依法维护民族宗教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宗教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治理,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坚决取缔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4、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场所、进社区、进乡村,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服务水平。要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为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提供条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开展“法律进场所”活动,促进依法管理。围绕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发展,在各个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场所建设、管理和宗教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继续推行民主办教;加强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制教育。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在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社区这一民族工作的新平台,发挥社区法制宣传园地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作用,着力开展民族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活动,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对农村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制乱建寺观教堂和露天宗教造像的歪风。三、对象和要求(一)教育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干部)、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民族宗教系统所有人员、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要结合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民族宗教干部、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二)学习内容和要求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2、加强民族宗教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培养民族宗教干部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3、加强少数民族群众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法制观念。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培养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培养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强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突出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和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引导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4、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律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活动,学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等法规,培养广大宗教教职人员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维护安定有序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秩序。四、步骤与安排“五五”普法计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1、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上半年。各县(区)、各单位也要依据本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计划全面贯彻落实。各单位制定的五年普法计划,要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按照要求,市的计划是:2007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民族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群众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进一步深入、广泛地宣传《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办法》,紧密结合对具体条款的理解和认识,掌握执法程序和方式方法。于3月举办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组织各县(区)、乡镇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和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加学习。2008年,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继续宣传《宗教事务条例》。适应在我市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增多的趋势,加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主动向外国人宣传,引导其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修订后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深入学习其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拟给外来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印发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单张,着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引导他们守法经营、依法行事。2009年,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推进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3、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对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由市民族宗教局具体组织对全系统“五五”普法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在此基础上,对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五、组织领导和保障(一)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二)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尤其是面对服务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计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单位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和展览、演示等方式,开办法制宣传栏目(专栏、专版),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和直观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平台,创新网络法制教育形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网站要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并要会同宣传、广电、教育等部门广泛开展面向社会各层面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利用社区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