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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08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惠州市2008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月11日惠州市2008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我市村、社区党组织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于2008年上半年任期届满,需依法依规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08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一、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思想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依章依规办事结合起来,坚持有利于推动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和谐,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选好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二、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县(区)、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把握选举动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二)充分发扬民主。在换届选举中,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尊重党员和群众的意愿,支持农民群众当家作主,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有序参与,引导党员和群众积极、公正地酝酿、推荐或提名符合条件的干部人选,依法依规进行选举。(三)严格依法办事。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做到法定的程序不变通,规定的步骤不减少,从根本上保证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保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制定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意见、规则、操作规程等,必须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对任何违背法律法规和选举操作规程的行为,必须彻底纠正。严重违法或徇私舞弊的,要坚决查处。三、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一)职数配备1、村“两委”成员职数。村“两委”班子成员总职数(含交叉任职):小村(常住人口2000人以下)一般3名,大村(常住人口2000—5000人)一般5名,特大村(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且经济总量规模较大)一般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村党组织一般设委员3至5名,特大村不超过7名;村委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特大村不超过7名。2、社区“两委”成员职数。社区党组织成员职数: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50人以下的,设委员3名;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委员3至5名;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设委员5至7名。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1000户以下的,设成员5名;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设成员7名;2000户以上的,设成员9名。村、社区“两委”成员中要有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一般兼任团支部或团总支书记)。各村(居)“两委”成员职数由当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核准后报县(区)委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备案。(二)任职条件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和社区居民服务;(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4)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5)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4)外出不能回村、社区工作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违章乱搭乱建的。(三)进一步提高交叉任职比例提倡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提倡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或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或社区居民小组长、村或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或社区居民小组长。市委要求,各县(区)村(居)书记主任,“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率不低于80%。四、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和步骤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至5月结束,6月至7月进行验收总结。(一)选举准备阶段(2008年1月1日—2月29日)1、成立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市、县(区)成立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本地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2、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各级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本辖区选举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人口、户数、村(居)委会数、村(居)民小组数、干部数、党员数等基本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研究分析本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对现任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考察,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及群众对他们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3、做好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提出具体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加强指导,组织专业的审计队伍,对现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组织党员、村(居)民代表对“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审计结果和评议情况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查后,在选举前张榜公布。4、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召开动员大会,并采取电视、报刊、传单、横幅、上门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使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与操作规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广大村(居)民珍惜民主权利,积极、有序参加选举。5、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市、县(区)、乡镇(街道)要分别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的章程、条例,国家和省有关村(居)“两委”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6、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村“两委”换届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经费由乡镇(街道)解决,县(区)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市、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拨出专门经费,以保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二)选举实施阶段(2008年3月1日—5月20日)1、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党员推荐。召开党员大会,结合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述职评议,组织党员民主推荐下届党组织委员初步候选人。参加推荐的党员应占本村党组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群众推荐。结合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一般应包括:村民代表,村民小组正副组长,近两届村“两委”成员,村属企业单位负责人,本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干部代表等。(3)确定候选人。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推荐情况,按照村党组织职数2倍的人数,从两次推荐得票情况综合确定初步候选人。组织力量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然后按照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4)党内选举。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1)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前,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建议名单,并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认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即失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①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②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③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④培训选举工作人员;⑤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⑥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⑦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传活动;⑧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⑨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⑩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予以罢免。(2)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日、选举地点、选举工作人员、选民资格规定、选民名单公布、选举方式规定、委托投票方式、秘密写票间设立、写票和投票规则、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程序、投票程序、中心会场和投票站的设置、工作移交、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方式等。选举工作方案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一表决通过。(3)选民登记。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进行,做到不错、不重、不漏。选民登记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上届登记的选民名册上进行补充登记,即“四增”、“四减”。“四增”:新增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新迁入本村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的选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四减”: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不再居住本村,但户口尚未迁出的选民;死亡的选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公布选民名单时间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村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依法作出处理。较难处理的,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村民仍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人民法院最后裁决为准。选民名单和选民数应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并发给选民证。(4)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于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提名大会按投票选举大会议程进行。在召开提名大会确定候选人的时候,如果有人达到“两个过半”的要求,即参加提名的选民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以上,该选民又获得了参加提名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就可以直接确定当选。如果全部的职务都在提名时有人达到“两个过半”,那就都直接确定当选,不需要再开会选举。在提名候选人时有一人当选了,余下的职务选举是否可作为另行选举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提名大会严格按照投票选举大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超过选民总数的一半,有一人直接当选了,余下的职务,可接着进行另行选举;二是如果提名大会非严格按照投票选举大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就不能适用另行选举的法律规定。(5)开展竞选活动。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组织正式候选人或其他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人选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或村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关个人情况的文字材料,可以到村民家中或其他场合会见选民。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投票选举日应当停止竞选活动。(6)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投票中心会场,不得以流动票箱代替投票选举大会;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选举大会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十四项程序进行。选举大会要设立和使用秘密写票间,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写票间写票,禁止亮票。必须当场开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投票选举结果进行判断时必须遵循的四个法律规定是:①投票有效。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发出的选票时,本次选举投票有效;多于实际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投票无效。②选举有效。在投票有效的基础上,票箱收回选票数超过本届登记选民数的半数以上,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③选票有效。在选举有效基础上对选票进行判断。整张选票胡写乱划、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每一选票所投赞成票人数与另选他人数之和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否则选票无效。④当选有效。在选举有效的基础上,候选人或其他选民所得赞成票超过票箱收回选票的半数以上,当选有效。投票有效、选举有效、选票有效和当选有效是判断选举和当选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要进一步规范竞选活动,营造公平竞选环境。可引入司法公证程序,对选举或提名选举日的全过程及选举、提名选举结果进行司法公证。(7)选举村民小组长。凡年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村民小组,要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行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职数,可按一正一副或一正两副选配。凡年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民小组,可实行直接投票选举,或实行户代表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正副组长。3、社区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实行“三推一评一选”产生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组织提名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和个人自我推荐。面向社会公布社区党组织委员职位、任职条件、报名地点。组织提名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个人自我推荐,均需向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的须10人以上联名,并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经集体研究,从推荐人选中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2)民主测评。组织候选人初步人选与党员、群众代表见面,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社区党员人数少于200人的,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本社区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社区党员人数超过200人的,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参加民主测评的群众代表一般包括:本社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居委会成员、居民小组正副组长,驻区主要单位党组织代表,本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干部代表等,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确定候选人。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测评情况,按照社区党组织成员职数2倍的人数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在考察的基础上,按照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4)党内选举。社区党支部实行“双直选”,即先召开党员大会直接差额选举支部委员,然后再次召开党员大会直接等额选举支部正、副书记。党总支和党员人数不足500人的党委,实行由党员大会选举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然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正、副书记;社区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情况特殊的,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然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正、副书记。选举大会可邀请居民代表列席。积极探索驻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共建的新路子,各地可结合实际增设一定比例的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鼓励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兼职委员不占社区党组织班子职数。各地要善于总结经验,拓宽选人视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机关选派。鼓励县(区)、乡镇(街道)机关中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大学毕业生到村、社区党组织任职。4、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可结合实际分别采用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三种方式进行。(1)选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相同;社区居委会实行代表选举的,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制公司)未彻底分离的,实行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负责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并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2)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在本社区居住、享有政治权利、拥有本社区户籍的,应登记为选民;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两年以上的,可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知其进行选民登记,不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拥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或者已在本社区居委会工作、并享有政治权利的人员,应登记为选民。户籍不在本社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始得登记为本社区选民。(3)选举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20—30户推选1名代表,或由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通过召开全体选民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乡镇(街道)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代表当选证书。社区居民代表因故缺额的,按选举得票数递补。(4)提名与确定候选人。社区居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候选人直接提名的,本人报名,可计为一票;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每名代表计为一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每名代表计为一票。在报名或提名时必须说明要竞选的岗位职务(主任、副主任、委员),在选举中作为该项职务的竞选人。所有被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及所得票数由选举委员会审查后,于选举日的10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采取直接提名的,如果投票人数超过有效选民总数的一半,某人在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职位上的赞成票数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则宣布其直接当选;都没有过半数的,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再进行投票选举;有一人以上当选的,余下的职位即时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经由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居民介绍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居民的询问。(5)投票选举。一是投票选举前相关准备工作。从社区居民代表中推选出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3—5名,唱票员1名,计票员1名,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提前5天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召开预备会议;核实参加选举大会的人数。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及与其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也不得主持选举会议。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每人一票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投票过程中,可采取中心投票会场和分设投票站、流动投票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投票。投票会场(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和投票处。流动投票箱一般只适用于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选民,要严格控制。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实行委托投票。采取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并当众开箱唱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三是对投票选举结果的判断。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本届有效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有过半数的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采取直接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采取户代表方式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三日内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四是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于七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三)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5月21日—6月10日)1、做好工作交接。在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组成后的7天内,新旧“两委”召开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财簿、债权、债务和其它集体财产的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交接。对退下来或落选的班子成员,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主动做好思想工作。2、宣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接工作仪式结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要根据党的章程、条例和村(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社区管理的各项制度。(四)验收与总结阶段(2008年6月11日—7月10日)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总结,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选举情况统计表,写出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做好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对所辖各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选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做好纠错补缺工作。乡镇(街道)全面检查验收村、社区;县(区)逐个验收乡镇(街道),并对村、社区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省、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验收。五、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规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间、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一)建立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委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县(区)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市、县(区)纪检、组织、民政等部门组织换届督查组,监督换届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有县(区)党政班子成员挂钩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二)加强工作协作和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人大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保证和保障作用;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正面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财政部门要重视解决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县(区)财政部门要对经济较困难的村、社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农业和审计部门要在换届选举前做好审计工作,并公布结果;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选举观察员制度。建立选举工作情况月报和通报制度,加强对选举过程的动态监督。(三)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行为,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干扰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依法选举、依法参选的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程序步骤。要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和参与竞选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采取合法、正当方式参与竞选。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党员群众的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自觉抵制换届选举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两委”领导班子。2、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候选人或其他村民以请客、送礼、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防宗族、房头、宗教和黑恶势力操纵选举。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等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威胁、伪造选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社区“两委”成员,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取消其当选资格。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以警视教育党员干部。3、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选举纠纷。各级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建立举报换届问题专办制度,为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服务。对近期收到的群众举报,要集中进行一次梳理,对反映换届期间的问题,凡是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抓紧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转下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核的问题,要加强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7月底前以党委、政府名义,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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