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资〔2023〕23号)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规范市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我委制定了《珠海市市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28日珠海市市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统称为市属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入限制,是指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违规责任人员)作出五年直至终身不得聘用或担任市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市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关键重要岗位人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追责部门,是指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部门或机构。第四条?违规责任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频发、金额重大、后果严重的或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聘用或担任市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第二章信息录入和审查第六条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市国资委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市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录入。市属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市管企业追责部门负责录入。第八条追责部门应当于禁入限制处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到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国资监管平台)。第九条?录入的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二)主要违规情形。(三)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四)处理决定。第十条市国资委追责部门在市管企业录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形式审查并反馈结果。第十一条禁入限制人员禁入期届满后,市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从国资监管平台中移除。第三章信息使用及反馈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时,应当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第十三条市管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集团及各级子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统一查询工作。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有关部门和市管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经授权,通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在国资监管平台中查询有关人员禁入限制信息。第十五条国资监管平台在线实时反馈查询结果,反馈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和禁入期等。第四章工作职责和要求第十六条市国资委负责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统一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信息综合利用,以及禁入限制相关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第十七条市管企业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录入、查询、使用等工作。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当加强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或市管企业追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或市管企业追责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一条对禁入限制处理的异议不适用本办法。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审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二)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三)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五)在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过程中篡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六)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