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政策文号:江府函〔2014〕1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质量工作考核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抓实。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参照通知所列考核要点,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下年度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于7月18日前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建立江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根据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江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并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保障全市质量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三、通力协作,加强各成员单位的联动在落实质量工作考核各项目标任务中,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密切协作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工作开展。四、建立质量强市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质量强市工作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工作信息报送工作纳入质量强市工作考核体系,通过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信息的分析汇总,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质量强市工作的统筹协调。江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开展质量工作年度考核(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二、考核内容主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两大方面(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质量强省办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实际对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布。三、考核方法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一律考核评定为D级。四、考核程序(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地根据本通知所附考核要点及本地实际,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经质量强省办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二)自我评价。各地要对照考核指标及分值,对本地区上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质量强省办。(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核查。(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五)报批与通报。质量强省办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30日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五、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D级的,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二)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质量强省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分管质量工作的省领导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六、工作要求质量强省办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并按职能分工对各地考核指标测算给予积极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省的考核评价。考核工作要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确保评价结果公正权威。对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