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江门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江府办〔2014〕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1日江门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为落实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完善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14〕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有关要求,修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我市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宽进严管、权责明确”的原则,将“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明确商事制度改革后各许可审批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许可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社会共治、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完善机制、行政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事登记“宽进”后的“严管”落到实处。(二)权责明确。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落实综合监管、许可部门监管的责任。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理顺职能配置,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三)依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四)公开透明。推动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五)社会共治。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强化信用监管,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提高社会协同治理水平。三、职责分工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现行业监管、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具体监管分工如下:(一)关于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的监管。工商部门履行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监管职责,通过抽查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并会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其他违法经营行为。(二)关于许可经营项目(指须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的监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江门市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见附件1)对市场主体从事已经许可审批项目的活动情况和对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有关经营项目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无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江门市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按各自主管行业及职能分工实施监管。(三)关于涉及多个审批部门以及多个经营事项的监管。市场主体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按照行业监管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首要监管职责,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项目、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四)关于本级政府部门无对应审批权限的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在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且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监管部门为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本级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作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监管权限在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参照行业监管原则,由本级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五)关于取消许可审批后的行业监管。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若不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的,由工商部门按一般经营项目统一监管;若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且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研究制定取消行政许可后的行业监管规范。(六)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登记机关根据抽查和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见附件2)进行审批和监管。四、完善后续监管体系(一)切实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立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地位,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行为的“谨慎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负责,探索试行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缺陷责任终身负责制;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领域开展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以司法救济为主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对违法者的处理以行政处罚为主向以惩罚性赔付为主转变,让市场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现主体自律。(二)完善协同监管,积极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许可审批部门对主管的行业、事项承担牵头监管责任,立足现有政策、执法资源等条件,积极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加强日常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牵头的许可审批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通报移送机制。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或依法移送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实现信息资源互通,清除监管“盲点”,达到“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的工作目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围绕监管执法难度大、情况较复杂的违法经营问题开展综合治理,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由当地政府或首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增强整治执法合力。(三)推进综合监管体制建设,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推行属地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模式,实现全方位立体监管。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建设,有机融合各种执法监督,兼顾专业执法需要,提高监管效能。试行市场主体监管权下放基层、转移社会组织监管等属地监管模式,科学配置和充实执法力量。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加大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12345投诉举报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将投诉举报受理作为后续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分办、跟踪、督办、反馈、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信用监管。坚持“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的理念,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全面提升我市信用监管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并提供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报信息、许可和监管信息等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完善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和公示平台,提高平台运用率,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确保登记、审批、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积极推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推动各行各业的诚信自律水平明显提高,并通过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探索实行监管服务社会化,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大力培育发展独立、公正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市场征信机构、市场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出资、经营等行为和相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社会第三方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和跟踪,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提高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主人翁意识;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五、工作步骤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一)方案制定阶段(2015年2月至3月)。制定《江门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及《江门市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3月底前征求各地、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印发施行。各地、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的监管分工,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编办、市工商局备案。(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4月至10月)。各地、各部门根据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职能调整及议定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监管制度和措施,促使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三)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1月起)。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市编办、市工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调研评估,根据国家、省要求及时调整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有关监管清单内容,并针对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措施。(二)加强信息化共享。按照“两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建设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规定和标准,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许可审批、执法、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数据录入到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并对上传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三)加强监督检查。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部门审批和监管效率的监督。建立健全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实行后续监管工作重点督导、督查考核、定期通报,对后续监管部门是否在时限内开展监督管理、是否按要求上传许可审批及监管信息进行定期通报,对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促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工具,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宣传,全面、准确宣传各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职责和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江府办〔2014〕16号)和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或省就本方案相关规定作出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