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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江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位于江门市区内的江门船厂等7处具有保留价值的工业遗产、近现代重要史迹、古建筑、古墓葬,定为第七批江门市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城乡规划部门及时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做好“四有”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和这些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各级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按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加控制,并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业主或目前仍使用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用户,要自觉遵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改变或损坏其主体建筑和附属设施,共同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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