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2015〕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1.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含牙膏)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二)承接的职责。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地级市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三)取消、下放和转移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转移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四)加强的职责。1.完善现代质量监管体系、标准体系、计量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的制度及机制建设。2.进一步强化市场技术服务功能,加强在市场失灵领域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秩序规范职能,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建立质量工作政社共治格局。3.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跟踪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4.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维护市场技术权益。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二)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实施质量强市有关工作,推进名牌带动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标准体系。(三)实施现代质量监管体系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按权限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五)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数据识别编码的应用工作。(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推进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七)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进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八)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市有关专项打假工作,对重大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十一)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开展本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相关工作,指导本系统规范化建设和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全市质监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调研、统计、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化工作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行政效能、政府绩效管理等规范性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票据管理以及罚没物资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和工青妇工作。(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负责监督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初审,组织审理、听证,审核延期申请;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承办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三)产品质量监管科(挂质量发展科牌子)。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质量发展、质量强市战略和规划、品牌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综合统计工作;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组织指导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部署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专项整治;指导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依法构建产品、设备、装置的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防范管理机制;汇总全系统风险信息,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四)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科。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风险分析等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工承担与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协作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五)标准化科。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协助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行标准联盟和社团标准建设;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监督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数据识别编码工作。(六)计量科。统筹协调全市计量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和校准行为以及计量仲裁检定工作;依法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行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开展能源资源计量监管工作。(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承担高耗能承压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八)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承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高耗能机电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九)科技认证科。指导本系统技术机构发展改革,提出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监督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培训、考核、评审工作;依法监督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十)人事监察科。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和素质教育规划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四、人员编制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五、其他事项(一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为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其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全市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行政执法的管理和指导;负责查处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内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跨县(市、区)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二)蓬江、江海两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责暂维持现有管理体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六、附则本规定由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