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1日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则所称应诉机关,是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本规则所称应诉责任单位,是指以政府为被告时承担应诉工作的单位。第三条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以下简称应诉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行政应诉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以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该部门负责应诉;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市法制局统一组织应诉,具体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市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组织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责任单位。(二)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动产登记发证)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三)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四)经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五)市法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必须将答辩材料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并接受指导办理。第五条应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按照《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要求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第六条市法制局负责行政应诉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和统计分析等有关工作,组织培训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第七条建立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二)案情复杂,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三)群体性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第八条每年以上一年度一审行政应诉案件数量为基数(不含以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方式结案的案件),本机关应诉案件在3件(包括本数,下同)以下的,应诉机关负责人本年度合计出庭应诉不少于1件;应诉案件在3件以上10件以下的,应诉机关负责人本年度合计出庭应诉不少于2件;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应诉机关负责人本年度合计出庭应诉不少于3件。第九条应诉机关和应诉责任单位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二)全面收集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政策依据,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三)撰写和审查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四)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五)推荐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应诉;(六)根据需要拟制结案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立即按照急件进行案件登记,并于当日交由市法制局和应诉责任单位进行办理。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答辩材料并报送市法制局审查。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状代拟稿;(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应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将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应诉机关应就提供的证据进行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或清单,并就每份证据注明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二条应诉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应诉机关对诉讼事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就起诉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第十三条应诉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应诉案件情况。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为2人。应诉机关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该机关的业务部门或者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活动。第十四条应诉机关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五)申请执行;(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应诉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第十六条行政应诉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在庭审中,行政应诉人员应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第十七条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第十八条符合规定,具备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可能性的行政案件,应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工作。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第十九条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诉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二十条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应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市法制局对应诉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市法制局。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办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第二十二条应诉机关对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的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善后措施。第二十三条应诉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应诉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写出结案报告,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30日内,报市法制局备案;应诉机关为本级政府的,应当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应诉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四)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确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应当根据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应诉机关应诉人员因怠于应诉、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六条应诉机关应当将应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列支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江门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也可以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