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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为落实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完善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14〕24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4〕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宽进严管、权责明确”的原则,将“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完善机制、行政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事登记“宽进”后的“严管”落到实处。(二)权责明确。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理顺职能配置,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三)依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三、职责分工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现行业监管、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具体监管分工如下:(一)关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监管。对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管。(二)关于许可经营项目的监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对商事主体从事已经许可审批项目的活动情况和对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有关经营项目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对《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按各自主管行业及职能分工实施监管。对法律法规已明确为后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活动由原许可审批部门进行监管。(三)关于涉及多个审批部门以及多个经营事项的监管。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按照行业监管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首要监管职责,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项目、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的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四)关于本级政府部门无对应审批权限的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在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且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监管部门为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本级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作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监管权限在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参照行业监管原则,由本级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五)关于取消许可审批后的行业监管。对取消的商事登记审批事项,根据行业归口管理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对原非审批事项的行业监管,上级政府有明确分工的,以指定部门为监管部门。(六)关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登记机关根据抽查和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监管目录》(见附件2)进行审批和监管。四、监管措施(一)规范审批行为,推动“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全面清理商事登记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编制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以及法律法规已规定为后置许可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进行许可审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应谨慎审查各自主管行业和职能分工。确需增加或减少的许可审批事项或者对后续监管事项有异议的,须书面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改办)提出调整意见,由市商改办会同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定。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撤并等产生的职能转变,依照本方案确立的“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以及行业归口、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责任分工。推进审批标准化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审批规范和标准。实行商事登记“双告知”制度,加强行政指导,推动政府部门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主动监管”转变,从源头上减少因审批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无证经营行为。(二)完善协同监管,积极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对主管的行业、事项承担牵头监管责任,立足现有政策、执法资源等条件,积极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加强日常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牵头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通报移送机制。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通报或依法移送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实现信息资源互通,清除监管“盲点”,达到“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的工作目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围绕监管执法难度大、情况较复杂的违法经营问题开展综合治理,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由当地政府或首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增强整治执法合力。(三)推进综合监管体制建设,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推行属地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模式,实现全方位立体监管。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建设,有机融合各种执法监督,兼顾专业执法需要,提高监管效能。试行市场主体监管权下放基层、转移社会组织监管等属地监管模式,科学配置和充实执法力量。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探索实行监管服务社会化,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加大对商事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12345”投诉举报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将投诉举报受理作为后续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分办、跟踪、督办、反馈、通报制度。(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信用监管。坚持“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的理念,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全面提升我市信用监管建设。搭建准入与监管一体、跨部门信息协同、面向社会公众查询的全市统一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和公示平台,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确保登记、审批、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推进“黑名单”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大力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产品、促进商务诚信方面的重要作用。五、工作步骤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一)方案制定阶段(2014年4月至5月)。成立商事登记许可及市场监管专责小组,制定后续监管实施方案,划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各市(区)、市有关单位结合《江门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的监管分工,制定本市(区)、本部门具体监管实施方案和办法,5月底前报市商改办。(二)推进实施阶段(2014年6月至10月)。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职能调整及议定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1月起)。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二)加强信息化共享。按照“两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规定和标准,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许可审批、执法、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数据录入到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并对上传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三)加强监督检查。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部门审批和监管效率的监督。建立健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列入各市(区)政府及相关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实行后续监管工作重点督导、督查考核、定期通报,对后续监管部门是否在时限内开展监督管理、是否按要求上传许可审批及监管信息进行定期通报,对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促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四)加强宣传引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是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的工作。各市(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宣传,及时解答、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社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家或省就本方案相关事项作出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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