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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和《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和《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江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江门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部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主管该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该部门法律顾问事务,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导。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三)勤勉、敬业、高效。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五)审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七)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顾问事务。第七条在办理下列事务的阶段,应当指派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保证其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三)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四)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专家、律师中选聘。第九条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第十条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第十一条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与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另行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二)参加市政府安排的有关重要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参与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三)根据《聘用合同》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有权获得适当报酬和诉讼代理费用;(四)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五)申请提前解聘。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负有以下义务:(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二)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或参与其他任何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四)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五)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情节严重的;(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或声誉行为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关心政府法制建设,每年向市政府提交1至2份法制建设的建议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调研报告。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的规定,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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